对明知品牌标志的好几种商品做广告,还坚持使用该明星的 广告用户,给予什么样的建议和忠告呢?这让人困惑。但是,可 以肯定,这样的标识设计广告用户今后也还会层出不穷。也许在独创设计个性上确实难于操作,但是,首先能否明确区分为其他商品演出的该明 星的个性,则是评价广告效果的标准。

消费者在店铺接触各种各样的品牌时,必须使他们想起广告中明星的表情和传递的信息。 这意味着明星必须是以商品的标识而存在,与竞争商品不能出现 形象上的混淆。 不论对于什么样的大牌明星,首先要强调体现商品,以我为 主,这是起用明星的绝对条件。如果发挥明星的作用过了头,作 为主角的商品反而变得模糊了的话,投入的广告损失就太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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